(2014)鄂云梦执字第0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王顺连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连,王树宜,钟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云梦执字第00014-5号申请执行人王顺连,务农。被执行人王树宜,从事建筑业。被执行人钟云清,务农,系被执行人王树宜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云梦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树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树宜至今未履行。2014年2月17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4)鄂云梦执字第00014-4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执行人王树宜妻子钟云清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钟云清亦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钟云清存款63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杨 巍审判员 钟守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玉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