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罗潭繁与李如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潭繁,李如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7号原告:罗潭繁,男,汉族,1988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小青、荣艳,均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如坚,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潭繁诉被告李如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潭繁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潭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潭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保全费478元,合计950.5元,由原告罗潭繁负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海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