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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罗潭繁与李如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潭繁,李如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7号原告:罗潭繁,男,汉族,1988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小青、荣艳,均系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如坚,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潭繁诉被告李如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潭繁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潭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潭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保全费478元,合计950.5元,由原告罗潭繁负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海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