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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孙军生与贾立坚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生,贾立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孙军生,男。被执行人贾立坚,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5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贾立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立坚银行存款人民币9,44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段百龄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