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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维增与张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4-449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增,张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李维增。被执行人张基明。申请执行人李维增与被执行人张基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川民初字第284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基明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维增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芝审判员  王合义审判员  殷筱娣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巩子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