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2014)尤民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开进,郭其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尤民初字第81号原告吴开进,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被告郭其生,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开进与被告郭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开进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开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开进负担。审判员 谢明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国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