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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刑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吴亚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郝×,吴亚光

案由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三中刑初字第0004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男,49岁(1964年11月19日出生)。系被害人刘×2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女,50岁(1963年10月5日出生)。系被害人刘×2之母。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闫贝洁、高甡屾,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亚光,男,26岁(1987年6月4日出生)。2010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苟波,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3年12月30日以京三分检刑诉(20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亚光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郝×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奚继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郝×及其诉讼代理人闫贝洁、高甡屾,被告人吴亚光及其辩护人苟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吴亚光于2013年4月18日22时30分许,在本市平谷区某旅馆门前胡同外的马路上酒后滋事,无故砸坏张×1驾驶的哈飞路宝牌汽车(车牌号津××)挡风玻璃。后被告人吴亚光从旅馆内取出尖刀1把冲向前来解决问题的被害人刘×2(男,殁年25岁)等人,并持刀刺中刘×2左臂贯通后进入胸腔。经鉴定,刘×2因被条形刺器(片刀类)刺击左上臂,伤及左侧肺脏、胸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在被告人吴亚光继续持刀追击他人过程中,凶器被民警当场夺下。后被告人吴亚光在旅馆内被民警抓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吴亚光犯罪的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亚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的事实:刘×1、郝×要求吴亚光赔偿丧葬费人民币31338元、交通费人民币10000元、误工费人民币1500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729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00元,共计人民币5785718元。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吴亚光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一方有过错,伤人实属巧合,有误伤成份,吴亚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到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法院对吴亚光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亚光于2013年4月18日22时30分许,在本市平谷区某旅馆门前胡同外的马路上酒后滋事,无故砸坏张×1驾驶的哈飞路宝牌汽车(车牌号津××,经鉴定修复费用价值人民币1240元)的挡风玻璃。后被告人吴亚光持砍刀冲向前来解决问题的被害人刘×2(男,殁年25岁)等人,刺中刘×2左臂贯通后进入胸腔,造成刘×2因被条形刺器(片刀类)刺击左上臂,伤及左侧肺脏、胸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在被告人吴亚光继续持刀追击他人过程中,凶器被民警当场夺下。被告人吴亚光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吴亚光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郝×造成了丧葬费人民币31338元、交通费人民币5000元、误工费人民币7000元,共计人民币43338元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1.证人张×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我加入了某公司想挣点钱,2013年4月18日晚上10点多钟,我开车走到本市平谷区大马环岛北边时,接到公司的派车电话,说在本市平谷区某旅馆有人要车,我就开车往那边走。当时在那里等车的有一男一女,我就把车头掉了过来。快到那两个人跟前的时候,那男的手里拿着一块砖头把我的挡风玻璃给砸了,我就把车停下来,一看玻璃全碎了。我还没有下车,那男的就走到我的驾驶室位置,用手指着我说:“你报警吧,我把你车给砸了”。我下了车就用手机打“110”说:“在本市平谷区某马路南边,我的车让人给砸了”。那男的又到我的车后,踹我的车,还让我走,但是我没有走。旁边的那个女的看那个男的把我车砸了,就进旅馆里了。过了几分钟,有一个岁数大的女的从旅馆里出来,劝那个砸我车的男的,并跟我说:“我是他妈,你有什么事跟我说吧,我赔你钱”。我说:“我已经报警了,还是等警察来了再说吧”。那个砸我车的男的说:“我陪你300元钱,够不够,你赶紧滚”。我说:“还是等警察来了再说”。在这期间我给一个朋友张×2打了一个电话说:“我的车让人给砸了,你过来一下,给我看会儿车”。他问我报警了没有,我说报警了,他说一会过来。我又给我弟弟张×3打了一个电话说:“我的车让人给砸了,你过来一趟”。我弟弟说:“你报警了吗?”,我说报警了。他说一会过去看看。这时,砸我车那个男的掏出一大把钱说:“给你300块钱,你赶紧走”,我没有拿,他妈妈也让我先拿着,我说:“还是等警察来了再说”。这时那个砸我车的男的就向我冲过来,问我到底走不走,我说不走,我等警察。完那母子俩就朝北侧路东一个邮局西南角的方向去了,不知道干什么去了。过了一两分钟那个男的就回来了,手里不知道拿着一个什么东西冲我打过来,我用左手一拦,把我左手大拇指给划了一个口子,流血了。我就绕着我的车跑了一圈,用随手带的卫生纸捂着伤口,向北跑了,那个男的就在后面追我。追我的过程中,他手里的东西好像掉在地上了,他还捡起来,但是我没看见是什么东西,我跑到隔离带停下了,那男的不追我了,又回到我的车,用路边的花盆砸我的车前挡风玻璃,我又打了一遍“110”。这时张×2开着一辆夏利车过来了,我俩就在环岛那呆着,他问我怎么样,我说:“你看我的手被那个男的划伤了”。我们等着警察来,几分钟的时间张×2说:“警察过来了”。我和张×2就往我车的方向走,在西南见到我弟弟张×3和他的司机刘×3开着一辆黑色桑塔纳车过来了,停在环岛南边路西。张×3问我怎么回事,我说手划了一个大口子。当时我是在胡同口北侧三四十米的地方呆着,我弟弟和刘×3先过去了。一会儿从胡同冲出一个小伙子手里拿着家伙,具体什么东西我没看清,冲着我这边就过来了,但是跑了几步就被警察抓住了。刘×3就开车把我送到了医院。张×1辨认出被告人吴亚光系砸其车和将其左手拇指打伤的人。2.证人张×3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8日晚上10点多钟,我哥张×1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在某地附近被人砸了,可能人喝多了,我说你赶紧报警吧,我马上过去。然后我就给我的司机刘×3打电话,让他过来接我,具体什么事我没跟他说。我怕他磨蹭,就给刘×2打电话,看他能不能过来接我一下,他说当时有事,一会给你回过去,我就把电话挂了,我就往楼下走,到小区门口看见刘×3开车过来了。上车后刘×2给我回了一个电话,我跟刘×2说我这没事了,就挂了电话。我和刘×3到时,警察已经在那里了。刘×2当时也在,我问了一句刘×2怎么回事,他说不知道。这时,我哥跟我说砸他车那个人跑旅馆里去了,我和刘×2、刘×3一起往旅馆走,去看看怎么回事,我哥在哪我没注意,这时从旅馆里冲出一个小伙子,手里好像拿一个东西,当时天黑没看清,就奔我们来了,刘×3拽了我一把,把我拽边上去了,刘×2和我哥在哪我没看清,那小伙子就奔人群去了。当时场面挺乱的,看见警察从那个小伙子手里夺下一把刀,然后旁边一个过路的说后边躺着一个人呢,我看了一下像刘×2,我就打“120”了。3.证人刘×3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8日晚上10点多钟,我的老板张×3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他家接他,也没说什么事,我就开车去了他家小区,见到他后他说去某地南边,我就开车过去了。到了我把车停在了马路东边,看见张×1在马路对面路边站着,我和我老板就过去到他边上,看见张×1的一只手流血了。我老板问他咋回事,张×1说他的车被砸了,还把他给打了。这时从边上的一个胡同里窜出一个人来,手里拿着一把刀,冲我们这边过来了,然后又往马路对面跑,这时警察上去把刀夺过来了。4.证人张×2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18日)晚上9、10点钟,张×1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在某地附近被人砸了,让我过去看看,我到后问:“老张报警了吗?”,他说:“报了”,这时警车来了,下来三个警察,那个小伙子已经不在了。过了2、3分钟,砸车的小伙子又从东边的胡同口出来了,手里举着一把砍刀,从东边往西边追过来,警察就跑过去把刀从他手里夺了下来。后来我听过路人说马路东边靠南躺着一个人,我们都过去看了看,一个小伙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地上有好多血,警察就打“120”叫救护车了。5.证人张×4的证言证明:我准备和吴亚光一起出去吃饭,我叫了车,车到后吴亚光用砖头将人家汽车前挡风玻璃给砸了,后我就到旅馆找吴亚光的母亲去了。6.证人张×5的证言证明:当时我在旅馆里面,吴亚光的女朋友张×4从外边跑上来告诉我吴亚光喝多了,在外边闹事呢,我就赶紧跑出去了。有一个司机站在车旁,张×4跟我先说是叫的车,让吴亚光给砸了,我就跟那小伙子说赔钱,让他修车,那司机小伙子说报警了。当时旁边没有别人,就吴亚光和那司机小伙儿。那司机小伙儿不走,吴亚光还给司机钱来,问修车够不够赔他,也不知道司机接没接,我就拦吴亚光,怕他和司机揪到一块儿,司机这时候就往北跑了,吴亚光追他没追上,回来了。过了一会儿,来了一帮人,我也没注意有没有车,其中有一个人认识吴亚光,说那帮人别动手打吴亚光,其中有一个小伙儿奔我来了,吴亚光说不让打我,就冲奔我来那小伙儿去了,然后又有人与吴亚光动手了,吴亚光和他们打起来了,那边来的人还有人拉架的,我也拦吴亚光,后来吴亚光跑回旅馆了,拿了啥东西下去了,又出去了。我没看清啥东西,对方在我们店门口马路边上有人跟吴亚光抢这东西,好像跑过去了,我没太注意,反正是支架起来了,然后吴亚光又空手跑上楼了,又要拿菜刀出去,我就给按住了。7.证人张×6、王×的证言证明:吴亚光曾与二人吃饭、喝酒,后将吴亚光送回旅馆。8.证人罗×(平谷分局渔阳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明:(今天4月18日晚10时许)我和赵×值班,时间我记不清了,接到了分局指挥中心“110”布警,说在平谷区某地发生一起砸车事件,我就和赵×,另外一名协警,驾驶警车立即赶赴现场,在我们到达现场大概一两百米处路东,我们刚要停车,发现马路西侧有很多人正在吵闹,并且出现打架的情况,我和协警马上过去制止,老赵随后赶过去了,当时有大约八九个人正在推搡,我们劝开后,老赵过马路去东侧,我和协警在后边,老赵和一个人正在说什么的时候,有一个小伙子从胡同里的旅馆跑出来,手持砍刀,一下子把我和协警撞了一个跟头,往马路西边冲过去,我马上冲过去把他的刀夺了下来。他好像拿刀要追西边那些人。我夺下刀后,这个行凶的人马上就跑回旅馆了。9.证人赵×(平谷分局渔阳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明:4月18日晚上10点多,当天我值班,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们接到了分局指挥中心“110”布警,称在平谷区某地发生一起砸车事件,我就和我同班的罗×和一名协警驾驶警车立即赶赴现场。我们在现场南侧大概200米处路东停下了,当时我们正在找被砸的车辆,突然发现路西有很多人正在吵闹,出现了打架的情况。因为事发突然,我们分不清打架和砸车的事有没有关系,罗×和另一名协警马上过去制止,我停好车后也马上过去了。把这些人制止后经询问,得知这些人有的人的车被砸了,双方发生了纠纷,这时候我发现有些人往马路东侧走了。我们劝开后,其中一个人说他是司机,因为要拉客人,那个人无故就砸他的车,他都不知是怎么回事,我们当时问砸车的人呢,他说不知道人哪去了。这样,我们又去了马路东侧,这个时候来了一个男的,留着光头,当时他问我:“把我兄弟怎么了,打我兄弟那人哪去了?”,我看此情况,就问他到底怎么回事,这时从东侧旅店窜出一个手持砍刀的小伙子,奔马路西边就去了,当时把我们协警还撞了一个跟头,罗×就追过去,我也追过去,罗×把那小伙子的刀夺了下来。夺下之后,那小伙子又跑回旅店了,这时有两个骑车的人说路东边南侧还躺着一个人呢,流了好多血,我们过去一看,有一个小伙子被扎了,躺在地上,我们赶紧打“120”叫救护车。10.证人肖×的证言证明到达现场后曾抢救刘×2,但是刘×2当时已死亡。11.证人刘×1的证言证明其所辨认的尸体为其子刘×2。12.“110”报警记录、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证明:平谷分局刑侦支队于2013年4月18日22时许接张×1报案称,其驾驶的哈飞路宝汽车(车牌号津××),在本市平谷区某地南侧约50米处时,被在路旁的吴亚光无故持砖头将前挡风玻璃砸坏,张×1下车与吴亚光发生争执,左拇指被吴亚光打伤,后张×1通知其弟张×3赶到现场,再次与吴亚光发生争执,后吴进入“都是客”旅馆,其出旅馆后持刀将在旅馆门口与张×3等人赶到现场的刘×2扎伤,致刘×2当场死亡,吴亚光被赶到的民警夺下尖刀,后被警察抓获。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现场提取点状、片状血迹13处,蓝色上衣1件(吴亚光的)。现场有一具尸体。尸体北侧43米处停放一辆“津××”灰色汽车,前风挡玻璃破碎,后备箱盖有一处凹陷,车顶和前风挡玻璃散落泥土和碎陶瓷片。14.被告人吴亚光所使用凶器刀的照片在案证明。15.北京市平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京平公司鉴(病理)字(2013)第36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刘×2符合被他人持条形刺器(片刀类)刺击左上臂,伤及左侧肺脏、胸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6.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物证)字(2013)第FYB1302656-WZ2656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刘×1、郝×是刘×2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的05-15号(现场血迹)、29-35号(刘×2所穿衣裤、鞋袜上的血迹)、38号(刀刃部血迹)为刘×2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6-26、39号(现场血迹、蓝色上衣上的血迹、吴亚光身上的血迹、刀柄部血迹)为吴亚光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7.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轿车修复费用的平价认(鉴)字(2013)第196号关于对轿车修复费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银灰色哈飞路宝牌松花江HFJ7110型轿车一辆(车牌号津××)的修复费用为1240元。18.现场捷马电动车专卖店录像证明:吴亚光持刀伤害刘×2的过程。19.通话记录证明:2013年4月18日张×3曾主叫刘×2等情况。20.北京市平谷分局出具工作说明证明:在起获的尖刀上未提取到指纹。21.北京市平谷区人民(2010)平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0年2月,吴亚光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亚光及被害人刘×2的身份情况。23.火化证证明刘×2死亡火化的情况。24.被告人吴亚光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犯罪手段等情节和上述证据相一致。2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身份材料、误工证明等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及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亚光曾因寻衅滋事犯罪被判刑,但不思悔改,此次又无故滋事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吴亚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吴亚光有到案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具体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吴亚光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合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吴亚光辩护人关于吴亚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对吴亚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害人一方有过错,伤人实属巧合,有误伤成份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吴亚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亚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吴亚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郝×丧葬费人民币三万一千三百三十八元、交通费人民币五千元、误工费人民币七千元,共计人民币四万三千三百三十八元(在案人民币十万元用于执行,多余部分退回张×5)。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1、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永京代理审判员  王 奕代理审判员  吴海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