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乐法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詹贤奎诉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贤奎,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乐法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詹贤奎,男,1982年7月1日出生。被告: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司徒建成。被告: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负责人:李春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贤奎诉被告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韶关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乐昌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贤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詹贤奎负担。审 判 长 黄旭坚审 判 员 胡映军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