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王东旭、孙亚杰与被告张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旭,孙亚杰,张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东旭原告:孙亚杰被告:张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旭、孙亚杰诉被告张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承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旭、孙亚杰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旭、孙亚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旭、孙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00元,根据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惟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