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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东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袁学英与万奇龙司法确认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学英,万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袁学英。委托代理人杨春容(系袁学英之女)。被执行人万奇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月3日立案执行袁学英申请执行万奇龙司法确认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裁定书第三项所确认的万奇龙在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袁学英相关费用30000元。执行中,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万奇龙主动履行了本案义务。2014年2月24日,杨春容收到本院转帐支付案款29800元,并向本院书面说明:杨春容自愿承担执行费200元,放弃本次申请之余款���本次申请之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第三项所确认的、万奇龙在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袁学英相关费用30000元之义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刘灵石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