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朱海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春,武汉嘉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朱海春,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春五金铸件建材经营部业主。被执行人武汉嘉志建设有限公司(原武汉嘉乐景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映辉,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嘉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海春货款482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8280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5元、案件执行费699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嘉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亚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