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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魏少华与刘春富、肖方元、王井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少华,刘春富,肖方元,王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233号申请人:魏少华被执行人:刘春富、肖方元、王井春申请执行人魏少华申请刘春富、肖方元、王井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镇莫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镇莫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