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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九柱与刘钻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九柱,刘钻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张九柱。被告刘钻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九柱与被告刘钻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九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钻喜驾驶的昌佳旅游观光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九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钻喜驾驶的昌佳旅游观光车。查封期间不准转让、买卖、抵押或者实施其它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祥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