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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中山)有限公司与广州番禺万泰文具礼品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72号原告洋紫荆油墨(中山)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冯顺权,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锋明,系广东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正确,系广东南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番禺万泰文具礼品盒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何伟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洋紫荆油墨(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番禺万泰文具礼品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洋紫荆油墨(中山)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洋紫荆油墨(中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紫荆油墨(中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7元,由原告洋紫荆油墨(中山)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 媛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海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