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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高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胡甲与被告白甲、李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甲,白甲,李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高民初字第33号原告胡甲,男,汉族,1987年出生。被告白甲,女,汉族,1967年出生。被告李甲,女,汉族,198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诉被告白甲、李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甲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甲、李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甲撤回对被告白甲、李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胡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谈敦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继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