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秀霞与徐树山、杨希会、李学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霞,徐树山,杨希会,李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霞,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徐树山,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杨希会,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学亮,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黄民初字第47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徐树山、杨希会、李学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19日前履行案件款152712.50元,申请执行费219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黄民初字第4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爱君审判员 梁云学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