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谢金平与田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XX,田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0525号原告:谢XX,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李XX,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X,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XX,男,1963年出生,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田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诉讼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