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贾某某,男,生于1962年6月25日。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晓银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