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繁民一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陶云俊与钱文竹、方立云、程和勇、吴昌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云俊,钱文竹,方立云,程和勇,吴昌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繁民一初字第00097号原告:陶云俊,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钱文竹,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方立云,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程和勇,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吴昌媛,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陶云俊与被告钱文竹、被告方立云、被告程和勇、被告吴昌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云俊、被告钱文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立云、被告程和勇、被告吴昌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云俊诉称:被告钱文竹与被告方立云系夫妻关系,被告程和勇、被告吴昌媛为此笔借款连带责任担保人。2011年12月1日被告钱文竹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限为30天,并约定:“若2011年12月30日不能归还,借方愿按借款总额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1、要求被告钱文竹、方立云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自2012年元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计算);2、要求被告程和勇、吴昌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陶云俊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及担保的事实。3、被告钱文竹与被告方立云婚姻关系证明,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4、房屋租赁合同及居住证明,证明原告居住地情况。被告钱文竹辩称:原告诉请事实,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方立云、程和勇、吴昌媛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钱文竹于2011年12月1日向原告陶云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同时约定“若2011年12月30日不能归还,借方愿按借款总额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被告程和勇、被告吴昌媛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另查明:被告钱文竹与被告方立云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钱文竹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钱文竹归还借款20万元及承担逾期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是发生在被告钱文竹与被告方立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上述借款2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应由钱文竹与方立云共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程和勇、被告吴昌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文竹与被告方立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陶云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自2012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二、被告程和勇、被告吴昌媛对上述借款及逾期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陶云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钱文竹、被告方立云、被告程和勇、被告吴昌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