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潮商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南通亮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南洋灯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亮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南洋灯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潮商初字第0123号原告南通亮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健。委托代理人丛昌林。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南洋灯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永祥。委托代理人朱延平。委托代理人王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亮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南洋灯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亮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 健审 判 员 金 雷人民陪审员 黄德祥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