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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商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新昌县新义物流有限公司与季荣吐、遂川县雩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荣吐,新昌县新义物流有限公司,遂川县雩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荣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昌县新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亚筝。委托代理人:刘志明。原审被告:遂川县雩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秋华。上诉人季荣吐因与被上诉人新昌县新义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遂川县雩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季荣吐于2014年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季荣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季荣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季荣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