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一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钢诉被告王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钢,王君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蛟民一初字第118号原告陈钢,男,51岁。被告王君忠,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钢诉被告王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钢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