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3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03385号原告王×,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松,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磊、王松及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5日生一男孩吴×,双方均为初婚。婚后因为被告长期赌博且有外遇产生矛盾,2013年8月分居生活。我认为我与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现在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双方离婚;2、孩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辩称:结婚过程都对。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生活中难免有一些矛盾。我认为我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为了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吴×于2002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5日生一男孩吴×,双方均为初婚。婚后双方因被告存在赌博行为等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未达到法定的解除婚姻的条件。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与完整。原告称被告长期赌博并存在外遇,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康运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