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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游书平与陈方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书平,陈芳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游书平,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芳琼,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书平与被告陈芳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以被告已退还押金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建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