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立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田大力与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延州、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大力,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延州,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开立保字第00032号原告:田大力,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新城街XX小区。被告:铁岭方向集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延州被告:李延州,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XX区。被告:李平,男,住铁岭市银州区。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207万元到期未还,原告田大力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人李延州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文化宫支行(账号:XXXXXXX)的5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二、对被告人李平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营业部(账号:4XXXXXXX)的5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三、对登记在被告人李平名下的位于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XX号XXX室住宅予以轮候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