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润国诉叶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国,叶国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刘润国,男性,汉族,1963年7月24日生,住沧县大官厅乡大官厅村。身份证号:130921196307244016.被告叶国良,男性,汉族,成年,住青县上伍乡林缺屯村。本院在审理刘润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润国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润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回永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