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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被告无下落)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待查清张某某详细住址后决定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一百五十元退还原告罗某某。审判员  刘桂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玮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