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被告无下落)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145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待查清张某某详细住址后决定起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一百五十元退还原告罗某某。审判员 刘桂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玮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