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小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昌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许风军、伊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昌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许风军,伊立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昌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许风军,伊立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小初字第47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昌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布日都梁。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风军,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阜城县建桥乡人,农民,现住。被告伊立平,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阜城县建桥乡人,农民,现住。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昌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风军、伊立平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昌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风军、伊立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昌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2月19日被告许风军在原告处购买一批彩钢板,共计合款7500元。被告许风军给原告写有欠款证明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共同债务,故应有二被告共同偿还该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500元,并负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许风军、伊立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许风军、伊立平拖欠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昌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货款75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风军、伊立平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昌盛达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货款7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风军、伊立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文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