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严龙建与崔太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崔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严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懋超,重庆荣东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凤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