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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严龙建与崔太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崔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严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懋超,重庆荣东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凤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