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浔执民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莫小蓉与莫建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小蓉,莫建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浔执民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莫小蓉。被执行人:莫建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小蓉与被执行人莫建跃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湖浔执民字第78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尚余人民币100821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浔执民字第78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