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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一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一初字第00293号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旭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国振,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卞伟,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晓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