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冷民一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一初字第1670号原告李某。被告贺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2月19日以双方拟庭外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勇人民陪审员 彭艳君人民陪审员 肖亿新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双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