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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春东与范磊、李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东,范磊,李香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刘春东,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告范磊,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李香莲,女,195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东与被告范磊、李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东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磊、李香莲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磊、李香莲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东撤回对被告范磊、李香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健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桂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