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杨辉诉莫俊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莫俊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初字第253号原告杨辉,男。被告莫俊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辉诉被告莫俊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辉于2014年2月24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景波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