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张品与闻人澎波、楼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品,闻人澎波,楼月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1315号原告:张品。被告:闻人澎波。被告:楼月春。原告张品与被告闻人澎波、楼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00元,由原告张品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安新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洪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