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足法民初字第04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4006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才君,系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谷明朗代理审理员税云鸿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友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