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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4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4006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才君,系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谷明朗代理审理员税云鸿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友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