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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超与周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周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16-2号原告:刘超,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建文,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超诉被告周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诉讼保全费3895元,共9170元,由原告刘超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审 判 员  梁国锋代理审判员  周晋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车燕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