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超与周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周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116-2号原告:刘超,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建文,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超诉被告周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诉讼保全费3895元,共9170元,由原告刘超负担。审 判 长 陈 玲审 判 员 梁国锋代理审判员 周晋锋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车燕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