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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陈泉山与魏溪水、魏双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泉山,魏溪水,魏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陈泉山,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魏溪水,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魏双龙,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泉山与被执行人魏溪水、魏双龙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魏溪水、魏双龙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泉山因被执行人魏溪水、魏双龙长期不在家,其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