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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李游娜与林挺、黄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游娜,林挺,黄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仙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李游娜,女,住仙游县。被告林挺,男,住仙游县。被告黄振,男,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游娜诉被告林挺、黄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游娜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游娜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游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游娜负担。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