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陈国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秦军,樵明琼,万元新,陈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城东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3521-1。法定代表人周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军,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殷国森,重庆市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樵明琼,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元新,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潼南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双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鱼轻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44074-4。负责人张国平,总经理。上诉人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军、樵明琼、万元新、陈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13)丰法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付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江平、倪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付琴审判员  倪 静审判员  陈江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