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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刘舜民与方香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舜民,方香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舜民,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赠,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香萍,女,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舜民因与被上诉人方香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5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舜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舜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舜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舜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聆代理审判员  洪德琨代理审判员  许 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潘婉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