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郑清平与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文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清平,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文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085号原告郑清平,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路38号加悦大厦802A。法定代表人吴文岳,总经理。被告吴文岳,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浦城县。原告郑清平诉被告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文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清平、被告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文岳(也是本案第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清平诉称:2013年5月5日被告吴文岳、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郑清平借款400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7月6日前将借款还清给原告。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2.5%的标准计算。并已一次性支付了借款期内利息。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若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视为被告违约,被告应按合同上所示,借款逾期未归的部分按每日0.5%计算滞纳金。但两被告只归还了本金200000元。故诉请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0000元整;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按每天0.5%计算,从2013年7月7日起,以200000元为本金,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吴文岳共同辩称: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按规定民间借贷不能高于同期利率的四倍(本合同按人民银行六个月以下档次的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实因被告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利率远远高处了按规定民间借贷不能高于同期利率的四倍规定。而在2013年8月-2013年10月间,被告通过网银相继汇款了3万元的利息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5日,原告(甲方)与两被告(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从2013年5月5日至2013年7月6日止。借款利息为每月10000元,合计20000元。借款逾期,甲方有权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收取滞纳金。前述合同签订后,两被告向原告开具《收据》一张,确认收到400000元。原告因两被告未归还清全部借款,遂于2013年11月28日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及两被告确认:1、本案借款本金已经归还200000元,尚欠200000元。2、借款利息20000元已经实际给付完毕。两被告认可借款期内利息按20000元收取,不产生因超出法律规定标准抵扣本金问题。3、两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逾期利息30000元。两被告认可该30000元全部作为逾期利息支付,同样不产生如超出法律规定标准抵扣本金问题。4、两被告归还200000元本金的时间并非在2013年7月6日前,但原告认可在本案中从2013年7月7日开始,就以200000元为本金主张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民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有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只向原告支付了借款期内利息20000元及逾期利息30000元、清偿本金200000元,尚欠本金200000元及其他逾期利息,显属违约。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原告及两被告在借款合同中以滞纳金的名义规定逾期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对此,本院认为标准过高,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文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清平清偿借款200000元;二、被告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文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清平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7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郑清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5元,由原告郑清平负担2309元,由被告广州市任你行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文岳负担43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梅凯文人民陪审员 符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艳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永妹周梦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