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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福山与李万波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山,李万波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王 福 山 与 李 万 波 饮 食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王福山,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2328196201230214。被告李万波,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厚德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10510102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山与被告李万波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