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福山与李万波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山,李万波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王 福 山 与 李 万 波 饮 食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266号原告王福山,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2328196201230214。被告李万波,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厚德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10510102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山与被告李万波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福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