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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杨某。被告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2月24日以其夫妻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自愿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黎明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