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齐鲁石化公司消防支队职工。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过付申请执行人赵某17030元。扣缴被执行人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友军审判员 于洪学审判员 王全顺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