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金国良与金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良,金仁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425号原告:金国良。委托代理人:赵汉生。被告:金仁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良与被告金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由原告金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应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