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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金国良与金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良,金仁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425号原告:金国良。委托代理人:赵汉生。被告:金仁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良与被告金仁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5980元,由原告金国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应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