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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宁波舜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远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舜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珠海远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42号原告宁波舜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竺飞雄,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远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黄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晓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竺飞雄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孙黄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提供OPC鼓等产品。截止2013年6月底,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04742元,并向原告出具《对帐单》一份,约定付款计划为:7月27日付清3月份款,7月31日付清4月份款,8月15日付清5、6月份款。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对上述所欠货款认欠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474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送货单;2、增值税发票;3、对帐单。被告辩称,被告的确收到原告这些货物。但是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被告曾向原告退过一批货,原告并未扣减相应的货款。另外一批货物出口到非洲后,也产生了质量问题,对方正在索赔。被告为其辩解提供的证据有:1、出仓单;2、德邦物流单。本院查明: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至6月8日向被告供应OPC鼓等产品。2013年7月,原告向被告出具对帐单,主张被告上述期间所欠货款合计404742元。被告在对帐单上盖章承诺“7月27日之前付清3月份款,7月21日付清4月份款,8月15日付清5、6月款。”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产品,应当及时付清货款。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404742元,被告已在对帐单上确认���出付款承诺,原告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逾期没有付款,原告请求被告付清货款404742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但是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曾退货给原告,但是被告只是提供了出仓单及物流单两份证据,未能证明原告已签收货物,故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主张产品存有质量问题及退货的事实,证据不足。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0474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86元,由被告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晓霓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