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民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马强诉格尔木市民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格尔木市民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643号原告马强,男,回族,生于1976年11月14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格尔木市民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诉被告格尔木市民大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强于2014年2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强负担。审判员  王文辉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玮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