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玉杰执行石广田、吕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杰,吕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杰,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吕素杰,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赤民三终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素杰的银行账户存款。扣划被执行人吕素杰银行账户存款41000元。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柏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