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盐执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吴建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安,盐城市华园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82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安。被执行人盐城市华园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青路47号新港明珠公寓1、2幢102室。法定代表人洪永官,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建安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华园地产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华园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94.5万元以及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刘传龙审  判  员  仇国锦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