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亚军与张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227号原告:张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小翠 微信公众号“”